房產證加名離婚怎么分
婚姻法新規,以下2種情況,房產證加了名字,離婚后也可能分不到房
1、婚前男方全款,婚后加女方名
這個房子是男方的婚前財產,婚后加了女方名字。如果僅僅加名,也可能就等于是各得一半,就是把婚前財產的一半贈與了女方。
但是顯然這個贈與是以婚姻為前提的。如果婚姻不能繼續,這個贈與可能就會不成立,或者被撤銷。加名以后時間很短,譬如說一年之內就離婚了男方那你可以請求撤銷這個贈與合同,一點都不給女方。
2、婚后買房,只登記一方名字
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買的,就算只登記一方名字,該房產也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婚后用自己婚前個人財產全款買房,只登記了自己名字,如果不是為了投資,那么這個房子是只屬于出錢的。
所以在買房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了,有的時候不是登記了名字,或者不登記名字就可以萬事大吉的。尤其是沒有出錢買房的,很可能離婚后分不到房。
房產證加名離婚怎么分
回答如下:
法律在更新,按照過去的法律結婚后所有的財產雙方共同所有。在進行更改以后從2018年開始,婚前男方所購買的房屋、車輛,不參與離婚分配。
如果房屋屬于男方婚前后買,即使你沒有出資,婚后添加了你的名字,房屋所有權證證載雙方的名字,那么就是共有產權。
房屋共有產權分為:份額共有和共同所有。
如果你的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為份額共有,那么你可以取得你應當得到的份額。
如果房屋所有權證沒有注明份額共有,那么就是共同所有。它的產權分配是處處共同所有,雙方各半。
房屋所有權證有你的名字,打算離婚。那么另一方以購房時你沒有投入那么多資金,起訴或者法院進行調節,你完全可以同意或不同意。房屋的產權歸屬,歸房屋所有權證證載所有人所有。既然是共同共有那么就是雙方各半的財產分配權。
花錢打官勞民傷財、得不償失,雙方可以共同協商解決的事情盡量不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今日留一念 他日好相見。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很多夫妻都認為房產證上只要有自己的名字,那么在離婚時就一定能夠分得一半房產。但是事實上不是這樣的,婚前婚后房產證加名字所產生的效力是不一樣的。
婚后買房加不加名有區別
無論房產證加名或者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比較保險的方式是各方簽署協議,對于產權份額及分割方式等進行明確,進而避免矛盾。
婚后買房加不加名還是有區別,除另有約定外,原則上婚后購買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對外而言,房屋產權以登記為準,因此是否有名字在房屋轉讓環節是有區別的。如果婚后只有一方名字,那么理論上他(她)要賣房時,就不需要征得配偶同意,配偶有可能在不知情情況被賣了房。
房產證加名字離婚就能分一半嗎
如果有女方名字,女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于分割有協議從協議,沒有協議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貢獻等因素。
另外,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么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男方名字,那么房產就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
如婚前購房但共同還貸,房產證只有男方名字,根據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產權證上加名字性質上屬于一方對另一方的贈予,因此婚前或婚后加從法律效力上并無區別。
如果貸款未還清,還要區別該房產本身屬于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進行確定。如果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則未還貸部分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如果屬于一方婚前購買,婚內還貸的,則未還清的貸款作為該產權人個人債務繼續償還,已經償還的部分及其增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無論哪種方式,房屋產權均應以最后產權登記為準。因此婚前財產公證或者房產證加名字時最好各方能簽署協議,對于產權份額及分割方式等進行明確,進而避免矛盾。
生活的變化可真大呀!還沒有結婚就都已然想到了離婚后會如何分割財產了,我是真的有些弄不明白了。
現在咱先不要說加上名字以后財產的分割會不會有你的一半?
咱先說一說房屋的錢財,你是否是先出了一半?如果你是出了一半錢款,還怕什么以后離婚時沒有你的那份財產?還怕你的這個名字難加嗎?還有必要在此糾結嗎?
如果房屋若是你根本一分錢都沒有出的話,那么房屋的產權人為什么要加上你的名字?憑什么?理由在哪里?你怎么這么聰明呢?便宜都讓你占了,難還買房的人都是傻子?可話又說回來了,即便他本人是傻子,他的父母也不會那么傻呀!那可是人家父母辛辛苦苦一輩子積攢下來的心血呀!
你一個離婚就要弄走人家一半兒的家產,有這樣的道理嗎?
所以白雪姐姐還是奉勸那些極為自私,只想自己不想他人的年輕朋友們,醒醒吧!不要聰明反被聰明誤,千萬不要為了一己私利,一己貪欲,而放棄美好的姻緣,毀掉自己幸福的終生。
很多夫妻都認為房產證上只要有自己的名字,那么在離婚時就一定能夠分得一半房產。但是事實上不是這樣的,婚前婚后房產證加名字所產生的效力是不一樣的。 婚后買房加不加名有區別 無論房產證加名或者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比較保險的方式是各方簽署協議,對于產權份額及分割方式等進行明確,進而避免矛盾。 婚后買房加不加名還是有區別,除另有約定外,原則上婚后購買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對外而言,房屋產權以登記為準,因此是否有名字在房屋轉讓環節是有區別的。如果婚后只有一方名字,那么理論上他(她)要賣房時,就不需要征得配偶同意,配偶有可能在不知情情況被賣了房。 房產證加名字離婚就能分一半嗎 如果有女方名字,女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于分割有協議從協議,沒有協議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貢獻等因素。 另外,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么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男方名字,那么房產就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 如婚前購房但共同還貸,房產證只有男方名字,根據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產權證上加名字性質上屬于一方對另一方的贈予,因此婚前或婚后加從法律效力上并無區別。 如果貸款未還清,還要區別該房產本身屬于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進行確定。如果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則未還貸部分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如果屬于一方婚前購買,婚內還貸的,則未還清的貸款作為該產權人個人債務繼續償還,已經償還的部分及其增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無論哪種方式,房屋產權均應以最后產權登記為準。因此婚前財產公證或者房產證加名字時最好各方能簽署協議,對于產權份額及分割方式等進行明確,進而避免矛盾。
1、如果有女方名字,女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于分割有協議從協議,沒有協議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貢獻等因素以及房產所占比例。
2、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么離婚時,即使有你的名字,房產也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
3、如婚前購房但共同還貸,房產證只有男方名字,根據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4、如果貸款未還清,還要區別該房產本身屬于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進行確定。 a、如果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則未還貸部分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 b、如果屬于一方婚前購買,婚內還貸的,則未還清的貸款作為該產權人個人債務繼續償還,已經償還的部分及其增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不一定能分到一半房產。
為便于分析,我們假定房產為男方婚前貸款購買,并登記為男方一人名下。婚后自愿加女方的名字于房產證上。上述房產如果離婚會怎么分割?
一是有關房產證加名產生的法律結果。根據婚姻法的相關法律解釋,婚前財產不因婚姻而改變其單獨所有的屬性。因此,該婚前房產在未加名前仍為男方的個人財產。婚后房產證加名,則是男方將自己的個人財產贈與女方的行為,女方因此取得該房產的部分財產權益,至于份額多少依雙方協議或登記份額,若沒有協議或未明確份額則為共同共有,原則上是男女各半。
二是離婚財產的分割并不是均分的。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有這么幾個重要的原則,一是尊重共同意愿;二是平等分割;三是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四是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五是根據生產生活實際和財產來源情況處理。
三是法院在上述原則的基礎上,一般要進行平衡處理。對房產的分割重要的一點就是根據房產來源和貢獻大小進行區分。一般來說男方婚前購房,對房產的取得做出了較大的貢獻,分割時可能會占較大的份額,通常是三分之二到四分之三以上份額,法院一般也會將房產判決給男方,但男方需補償對方相應房產份額的市場價值的部分給女方。
但現實生活中千差萬別,有出售婚前財產用于婚后購房,有一方父母出資購房,婚后加名,有婚前一方購房,婚前加名等等不一而足,具體案情也需要具體分析處理。
很多夫妻都認為房產證上只要有自己的名字,那么在離婚時就一定能夠分得一半房產。
但是事實上不是這樣的,婚前婚后房產證加名字所產生的效力是不一樣的。婚后買房加
不加名有區別無論房產證加名或者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比較保險的方式是各方簽署協
議,對于產權份額及分割方式等進行明確,進而避免矛盾。
婚后買房加不加名還是有區別,除另有約定外,原則上婚后購買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對外而言,房屋產權以登記為準,因此是否有名字在房屋轉讓環節是有區別的。如果婚后只有一方名字,那么理論上他(她)要賣房時,就不需要征得配偶同意,配偶有可能在不知情情況被賣了房。房產證加名字離婚就能分一半嗎如果有女方名字,女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
關于分割有協議從協議,沒有協議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貢獻等因素。另外,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么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男方名字,那么房產就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如婚前購房但共同還貸,房產證只有男方名字,根據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產權證上加名字性質上屬于一方對另一方的贈予,因此婚前或婚后加從法律效力上并無區別。如果貸款未還清,還要區別該房產本身屬于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進行確定。如果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則未還貸部分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如果屬于一方婚前購買,婚內還貸的,則未還清的貸款作為該產權人個人債務繼續償還,已經償還的部分及其增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無論哪種方式,房屋產權均應以最后產權登記為準。因此婚前財產公證或者房產證加名字時最好各方能簽署協議,對于產權份額及分割方式等進行明確,進而避免矛盾。
首先,我們要明確,所謂房產證加名,在法律上是什么樣的一個概念?加名,聽著好像很輕松很簡單,但是其實這里面的所體現的法律后果是非常嚴重的。
如果房產證上只登記了一個人的名字,那么,至少房產屬于個人財產的可能性還是有的,除非他是婚后買的。
但是如果房產證上從一個人變成了兩個人,也就是我們說的加名,那么不論該房產是婚前買的,還是婚后買的,都預示著該房產屬于兩個人共同所有。
至于離婚的時候,能不能分得一半的財產?還需要看具體情況,只要一方不放棄,或者一方也沒有嚴重的法定過錯,通常情況下,作為共同所有的房產,都是可以一人一半這樣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