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多久可以離婚
這個問題提的一點邏輯性都沒有,只能說提問題的人欠考慮!
因為不懂法律,所以我只能現在情感的角度來回答這個問題,可能過于感性,不喜勿噴!
首先是分居多久這個問題,這是一個前提條件,很是離譜。分居情況分很多種,比如,軍人和軍嫂,就存在長期分居兩地現象,也很正常嘛?再者,農民工外出打工,少的十天半個月,多的一半年一年也大有人在,這我是不是可可以理解成分居呢?再者就是一些特殊職業的人,海員,石油工人,鐵路,風力工程工人等等,都存在分居現象啊!那是不是分居久了就得離婚了,胡扯!
《婚姻法》規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條規定。這樣的情況下才可離婚,前提是,因為感情不合!!!還需要斷定雙方感情已經破裂,才可離婚。
多說一句,既然選擇了在一起,就且行且珍惜,雙方離婚,沒有孩子影響的是兩個家庭,如果有了孩子可就影響的是自己孩子的心理啦。在做這個決定之前,想一想為什么會當初選擇在一起呢?搞對象是雙方的優點在談戀愛,結婚是雙方的缺點在一起過日子,茶米油鹽,生活中難免有不愉快,偶爾也會吵架。都給雙方多一份寬松和擔待,多一份理解和支持,生活自然會越來越好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有什么條件和手續嗎?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離婚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予以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一、協議離婚的條件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協議離婚的條件: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離婚的前提是夫妻雙方存在合法婚姻關系。不具備合法的夫妻關系的當事人自然不存在解除婚姻關系的問題。離婚必須由具有夫妻關系的當事人本人進行,任何第三人都不得代替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去登記離婚。
(2)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主觀上是自愿。
在民事法律中,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之一。雙方自愿離婚,強調的是雙方各自的離婚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的。
(3)必須對子女問題作出適當處理。
對男女雙方離婚后有關子女的一切問題,都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作出了合理、有切實保障的安排。雙方協議離婚時雙方應當對子女由何方撫養、撫養費的負擔及給付期限、給付方式,乃至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視權等問題達成協議。
(4)協議離婚要求男女雙方對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
協議離婚時還要求在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對離婚后一方對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給予的經濟幫助,對共同債務的清償問題達成協議。
二、協議離婚的手續
(1)雙方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并詢問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3)離婚雙方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4)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5)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6)婚姻登記員頒發離婚證,雙方當事人均需在場時,核實并審查相關資料:
登記員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律師觀點
如果夫妻雙方協議離婚,雙方必須完全自愿到民政局辦理,如果只有一方向民政局申請離婚,雙方離婚事項未達成一致,民政局是不予辦理離婚的。在這個案件中,只有丈夫一方向民政局申請離婚,雙方對離婚事項未達成一致,不滿足協議離婚的條件和手續,民政局不予辦理。
在協議離婚不成的情況下,丈夫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受理后必須對夫妻雙方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再依法判決。法院是否判決離婚,根據的是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判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若丈夫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存在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情形,經法院調解無效后,法院可以依法判決準予離婚;如果沒有上述法定的情形,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需要等判決生效后的第6個月再次起訴,一方堅持仍要求離婚的,那么法院會依法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