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上訴15天期限怎樣計算
法院上訴15天期限怎樣計算
你好,我是社保百曉生。
法院判決后,送達各方當事人,各方當事人在上訴期內,沒有提交上訴狀,判決自最后一個收到判決書的當事人上訴期滿就生效了。
具體怎么算?
第一,判決書的上訴期是15天。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這個15天的起算點是從收到判決書的第二天開始計算的,如果收到的時間不一樣的,各自按照收到的時間計算自己提出上訴的期限。
例如,一個離婚案件,原告是5月4日收到判決書的,那么從5月5日開始計算上訴期,到5月19日原告的上訴期滿。如果被告是5月5日收到判決書的,那么被告的上訴期是到5月20日期滿。這里的15日是指自然日,不是工作日。
第二,上訴期最后一天是法定節假日的,要往后順延至第一個工作日。
如果你的上訴期第15天是一個節假日,意味著法院是不上班的,你也就沒辦法提交上訴狀了,所以法律規定了可以順延至工作日,也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這里怎么計算,再來舉個例子。
如果上面那個案件的判決書原告收到判決書的日期是5月8日,那從9號開始數15天,第15天就是5月23日,是一個周六,按照規定,原告的上訴期可以順延到5月25日周一這個工作日。遇到其他節假日也是同樣要順延的。
第三,上訴期第15天寄出上訴狀也算在上訴期內提交上訴狀。
如果你是第15天把上訴狀寄出的,就算你在期限內提交了,郵寄在途期間是不計算在你的上訴期內的。
第四,各方當事人上訴期均已滿,沒有人向法院提交上訴狀的,判決自最后一個上訴期滿的第二天即生效。
還是剛才那個例子,因為原被告收到判決的時間不一樣,雙方各自計算的上訴期也不一樣,這個判決何時生效?5月5日是被告收到判決書的日子,他最后收到判決書,所以按照他的時間來計算,5月20日是他的上訴期滿,沒有人上訴,則該案判決書是5月21日生效。
第五,雖提交上訴狀,未按時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撤回上訴處理。
當事人提出上訴,除提交上訴狀外,還應依法預先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也就是訴訟費,如果逾期未繳納,這個上訴就不成立了,判決自然也要生效了。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一般來說你知道各方什么時候收到判決書的,就可以計算上訴期了,也就能推算生效時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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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收到通知書,收到通知書就可以知道對方有沒有上訴,具體如下: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是否收到判決書是以法院的《送達回證》上當事人簽署的時間為準,從送達的次日開始計算,民事案件的上訴期為15天;如果經過法院通知當事人沒有去領取或法院親自到當事人住所送達(一般不會去)也沒有送達到,法院可以公告送達(60天),期滿,也沒有領取,視為送達,從期滿次日起算15天的上訴期,上訴期滿以后,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因此,雖然沒有收到判決書,但是收到執行通知是完全有可能的。所以,你所說的情況判決已經生效,沒有了上訴的權利,但可以申請再審。
15天是自然日,包括周六周日
不服第一審判決想要上訴的,應該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果一審收到的是裁定的,應該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以上說的是民事訴訟,如果是刑事訴訟的上訴的話,在原有時間上減去五天(因為刑事訴訟的上訴期較民訴短些)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法院上訴15天期限怎樣計算“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