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法條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特征有:獨資企業的法律地位集中表現是其不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是典型的非法人企業。按法律人格理論,民事主體人格分為自然人人格和法人人格,獨資企業本身不是獨立的法律主體,不具有法人人格,其從事民事或商事活動是以獨自企業主的個人人格或主體身份進行的,實質上是自然人從事商業經營的一種組織形式。在商事主體分類中,把上市主體分為商個人.商法人和商事合伙,獨資企業屬于其中的商個人。 個人獨資企業,即為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 以獨資經營方式經營的獨資企業有無限的經濟責任,破產時借方可以扣留業主的個人財產。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首先,由企業的資產償債,資不抵債時,由現任投資人C以其個人財產清償,C清償后可以根據轉讓協議向A追償,A被追償后如果有類似代持協議的話,可以向B追償。
一人有限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聽起來差不多,實質上卻有本質上的區別!
很多人在創業的開始,面臨這樣的選擇,是注冊一人有限公司好,還是注冊個人獨資企業好?這兩種形式有什么區別和相同之處,請看下面的說明:
1、投資人不同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一人有限公司只可以一個人自然人或者法人來投資,所以,這個“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是只能有1個;
而個人投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這里的“個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也只能一個,是由個人全資擁有;
2、法律地位不同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一人有限公司雖然只有一個投資者,但是它具有完整的法人資格,個人獨資企業則不具有法人資格;
3、對債務的承擔程度不同
一人有限公司既然是法人組織,那么,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個人獨資企業,因為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需要對債務以個人(或者家庭)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但是請注意,因為一人有限公司就1個股東,所以必須要分清股東和公司的財產,如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那么,怎么證明股東與公司的財產是獨立的呢?可以編制會計報表,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4、稅收管理方面的不同
從總體上看,個人獨資企業稅收管理方面比較寬松,而一人有限公司則相對嚴格,這也是因為二者對債務的承擔程度不同。
一人有限公司是法人組織,所以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按照“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還有個問題,就是企業掙到錢了,老板取得分紅時的稅收問題不同,這樣說不太直觀,舉個例子比較一下
假設:一家企業稅前利潤(生產經營所得)為100萬元,企業所得稅率為25%,投資者A想獲得分紅款,不考慮其他因素,兩種企業形式下,應交的稅分別如下:
1)、自然人A注冊的是一人有限公司,應交企業所得稅=100*25%=25萬元,分紅應交個人所得稅(100-25)*20%=15萬元,A實際到手100-25-15=60萬元;
2)、法人A注冊的是一人有限公司,應交企業所得稅=100*25%=25萬元,分紅應交個人所得稅0萬元,A實際到手100-25=75萬元;
3)、A注冊的是個人獨資企業,應交個人所得稅=100*35%-6.55=28.45萬元,A實際到手100-28.45=71.55萬元;
5、一人有限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的相同點
相同點就是增值稅二者都要交,如果適用當前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可以免征或者減征,比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收入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申報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都可以享受免稅優惠政策。
綜上所述,一人有限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有不同之處,也有相同之處,無法簡單地說哪個好哪個壞,投資者應當結合當前的業務狀況和未來的形勢,既要考慮眼前的利益,也要考慮未來的發展,選擇最合適的企業類型。
【承擔企業責任】【概念】:獨資企業,即為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 以獨資經營方式經營的獨資企業有無限的經濟責任,破產時借方可以扣留業主的個人財產。【特點】(1)企業的建立與解散程序簡單。(2)經營管理靈活自由。企業主可以完全根據個人的意志確定經營策略,進行管理決策。(3)業主對企業的債務負無限責任。當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業主以其個人財產償付企業債務。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但獨資企業不適宜風險大的行業。(4)企業的規模有限。獨資企業有限的經營所得、企業主有限的個人財產、企業主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約著企業經營規模的擴大。(5)企業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獨資企業的存續完全取決于企業主個人的得失安危,企業的壽命有限。在現代經濟社會中,獨資企業發揮著重要作用。【優點】(1)企業資產所有權、控制權、經營權、收益權高度統一。這有利于保守與企業經營和發展有關的秘密,有利于業主個人創業精神的發揚。(2)企業業主自負盈虧和對企業的債務負無限責任成為了強硬的預算約束。企業經營好壞同業主個人的經濟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緊密相連,因而,業主會盡心竭力地把企業經營好。(3)企業的外部法律法規等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決策、進入與退出、設立與破產的制約較小。【缺點】(1)難以籌集大量資金。因為一個人的資金終歸有限,以個人名義借貸款難度也較大。因此,獨資企業限制了企業的擴展和大規模經營。(2)投資者風險巨大。企業業主對企業負無限責任,在硬化了企業預算約束的同時,也帶來了業主承擔風險過大的問題,從而限制了業主向風險較大的部門或領域進行投資的活動。這對新興產業的形成和發展極為不利。(3)企業連續性差。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高度統一的產權結構,雖然使企業擁有充分的自主權,但這也意味著企業是自然人的企業,業主的病、死,他個人及家屬知識和能力的缺乏,都可能導致企業破產。(4)企業內部的基本關系是雇傭勞動關系,勞資雙方利益目標的差異,構成企業內部組織效率的潛在危險。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是指個人獨資企業因出現某些法律事由而導致其民事主體資格消滅的行為。 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投資人決定解散; 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按下列順序清償:
①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②所欠稅款;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清償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個人獨資企業法條“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