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包括哪些情況
醫療事故是屬于非常嚴重的事件了,會對患者造成很大程度的損害,總要有人來進行責任的程度。所以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醫療事故包括哪些情況的相關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當然大家也可以咨詢。
一、醫療事故包括哪些情況
1、行政責任
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主要表現為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新的《條例》第六章罰則對違反《條例》的行為規定了具體的行政處罰方法。
2、民事責任
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性質,歷來有不同看法,歸結起來有二種,即合同責任和非合同責任。主張合同責任者認為,病人到醫院就診,首先辦理掛號,并由醫院受理掛號,這樣一個過程就是一個醫療契約的成立,病人按要求交納費用,醫生則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這是雙方當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況下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醫生的義務在于盡可能地為病人提供最好的醫療服務,醫生并非對未能治愈病人負責,而是對他在治療過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醫療服務的謹慎程度負責,因此,醫生如果違背了注意義務,由于自己的粗心而造成病人人身傷害,說明他違反了合同義務,因此應承擔違約責任。大陸法系的許多國家是以合同關系追究醫療責任的,如德國,瑞典,奧地利,希臘,法國,比利時,意大利等國。
3、刑事責任
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第335條規定了醫療責任事故罪: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我國刑法首次將醫療事故犯罪規定為一種獨立的犯罪。有人對該罪的構成提出了看法,認為:①”醫務人員”是指醫院內與醫務工作有關人員,包括醫,護,藥及后勤,行政管理人員,而不僅限于醫生和護士。②”嚴重不負責任”是指犯罪行為主觀方面是出于重大過失而不是一般過失。所謂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只需給予一般的注意就能預見不良后果或避免不良后果發生,而行為人因嚴重疏忽或過于草率,連這種一般的注意也未作到。③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工作中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極端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說到此,這其中有一個罪與非罪的界線問題,”嚴重不負責任”嚴重到什么程度定為醫療事故犯罪在實踐中如何加以掌握值得探討。④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是指醫療事故犯罪的后果。造成就診人死亡應無疑問,”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應如何理解和執行所謂”嚴重”,有人認為,應當理解為重傷,是指對于人身健康的重大傷害(見新刑法第95條),不宜把醫療事故犯罪擴大到輕傷。
醫療事故包括哪些情況
二、醫療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
由于醫療行為的特殊性,導致醫療過程本身就是充滿不確定性,同時在醫療過程中“損害局部保護全局”的診療行為又經常是治愈病癥所必須付出的代價,因此在診療過程中要求完全不對就診人員造成損害幾乎是不可能的,從而也導致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過程中實行公平責任或無過錯責任是不公平的,加之“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是用法律特別限定的,不允許任意擴大其適用范圍”,那么也就是說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確定過程中只有實行過錯原則或推定過錯原則才能顯示司法公正。過去對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我國實施的是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患方必須完成舉證證明醫療事故構成要件中所有四個要件,才能構成醫療事故,醫方才有義務承擔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但由于這種歸責原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要求,就意味著患者一方要承擔證明醫院方有過錯的舉證責任,從而導致沒有掌握病歷材料以及缺乏醫學知識的患者在舉證責任是非常困難的,也是不合理的,很難保障到司法公正。因此,醫療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不宜采用過錯責任原則。
三、醫療事故責任的劃分標準
1、實行因果關系推定,受害人只要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必證明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2、實行過錯推定,受害人不承擔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責任,法官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法律依據】根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醫療事故包括哪些情況的全部內容。醫療事故如果要認定為刑事責任的話,那就意味著構成了醫療事故罪。如果你還有更多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的相關律師,他們會為你了解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