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哪些有效手段
一、自行協商解決。這是最便捷最經濟最不傷和氣的方式,應為首選。協商方式包括面談、?、短信、微信、郵件、書信函件等,注意留存協商證據。
二、調解。如尋找雙方共同朋友、有威望的人作為中間人出面調和,找行業協會調解,共同申請由第三方調解機構(如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
三、委托律師參與談判。如果協商不暢又不便于調解,可委托專業律師進行談判。
四、訴訟或仲裁。可協相關證據材料向法院起訴(如合同約定仲裁,則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無論是訴訟還是仲裁,都去依靠證據說話,證據為王,因此前幾種方法在行使過程中也是在收集固定證據的過程,請巧妙運用。
夫妻共債法律是有明確界定的,但是各地法院實際審判執行的時候標準都不一致,我們就這個問題曾經做過深入調研和研究。想要解決你朋友的問題需要找到幾個關鍵點的證據,你可以告訴她嘗試一下。
1.債務發生的情況,作為界定該筆債務不是用作夫妻共同生活;
2.該筆費用的用處,最好是有第三方和她老公的書面記錄;
3.還要綜合評定所欠費用和你朋友家平時日常支出和收入是否有巨大差異,也是用以證明該筆費用舉債后并非用作夫妻共同生活。
債權債務糾紛,債權人直接向債務人索討逾期債務,叫做債權人本身解決債權債務糾紛。這是債權人自己向債務人交涉、解決債權債務糾紛,討回被侵利益的解決債權債務糾紛形式。 債務人解決債權債務糾紛廣泛適用于債權主體為公民自然人的債務關系、債務事實不明確的債務關系、債務發生情況變更或債務人失蹤的債務關系等等。
1、個人債務糾紛訴訟程序,包括提交訴狀申請立案——法院發出受理通知——法院組織雙方交換證據、被告遞交答辯狀——開庭審理、質證、辯論——宣布判決結果——判決生效,執行。起訴前進行財產保全,有利于維護權益,有利于執行。
(1)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2)民間借貸的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決還是中止訴訟取決于是否“借貸關系明確”。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法院將缺席判決;對于借貸關系不明確,事實難以查清的,將中止訴訟。 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貸憑證等“借貸關系明確”的證據材料,否則一旦借款人失蹤,案件將無限期“中止訴訟”。
(3)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對于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此外,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對于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2、個人債務糾紛訴訟時效
(1)對于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逾期則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
(2)對于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債務人在約定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應當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從收到欠款條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2年)。
(3)對于不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也就是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民間借貸,不受訴訟時效規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長20年保護期的限制。
(4)對于不定期的民間借貸,如果借款人明確表示拒絕還款的(當然由借款人舉證證明其已經明確表示不予還款),則從借款人明確表示拒絕還款之日起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5)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民間借貸,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章,就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3、個人債務糾紛訴訟注意事項
(1)個人借款可以約定無息借貸,但如果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經催告不還后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2)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
(3)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出現糾紛后雙方要注意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