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如何分清
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如何分清
題目交代的并不清楚到底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公司之間財產混同,還是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個別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混同,但是無論是哪一種既然是財產混同了,那么其必然存在共同的特性,簡單來說如下:
所謂財產混同也就是說公司的股東破壞了公司有限責任的紅線,導致公司的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之間的分界線模糊甚至不存在,那么套用“揭開公司的面紗”的原理,原來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限責任是指公司對外承擔無限責任,而股東對公司的債務只在其認繳的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但是這個原則適用的前提是股東和公司的財產分界明確,沒有混同。既然現在被破壞那么股東個人就需要對公司的債務超越其認繳的出資范圍承擔責任。
而財產混同的根本性特征就是股東并未遵守財務的相關規定,將公司的財產挪作個人財富進行處分,例如我們常見的股東從公司賬戶借支款項但并未出具任何股東會決議或者正常的財務憑證;例如股東以個人賬戶收取本屬于公司的款項,而且事后并未將該部分款項返還給公司;還有我們常見的股東未經股東會決議直接處分公司的財產然后款項歸其個人所有。
這些都足以證明股東個人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混同,其所有的原則和出發點就是股東在沒有合法程序以及合理的財務制度支持下就單方面侵害了公司的財產,實際上也間接侵害了公司對外債權人的權益。
看公司性質吧!公司規模比較小會出現這種情況,財務制度都是老板說了算,但如果公司規模比較大,比如股份制的那種,應該會有公司的制度,即使是大老板也不可能一個人說了算。
合伙財產包括兩部分:
一是全體合伙人的出資。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是指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實際繳付的出資。
二是合伙企業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的資產。
并且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九十二條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您好,1、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具有獨立的財產權,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即使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還是分離的。公司財產是公司的財產,股東財產是股東財產。2、如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沒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導致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混合在一起,無法區分的,股東個人也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這叫“揭開公司的面紗”或者“公司人格否認”規則。如果混同,法人代表要承擔舉證責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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