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要約人主觀上超過承諾期限
受要約人主觀上超過承諾期限
要約人發出要約比如A說”這東西5塊錢賣給你要不要,在10分鐘內回復我”,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比如B回答說“我要買”但是已經超過了10分鐘了。 在這種情況下要約人A有個相當于追認的權利。雖然超時了,但是A可以及時通知B說我們繼續成交。該要約承諾就生效。 如果A不同意,跟B說“現在要6塊錢了,你還要不”,就是新要約。 這段話就是這個意思,不知道比喻的清楚不。這個在證券交易中常常用來指重復要價的情況。
要約所確定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的,要約失效?! 〉绻兄Z人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承諾,本應在期限內到達要約人,由于其他原因導致承諾到達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有效要承諾,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承諾人承諾已經失效?! 逗贤ā返诙艞l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可以的,因為你們根本就沒有正式簽訂合同。
職場不同學校,沒有答應了就一定要做到的說法。誠信是好的,但利益是真的。一切承諾在沒有落實到合同上之前,都沒什么luan用。
Offer在本質上是一種要約(嫌長可以不看):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要約不同于事實行為。要約作為一種締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內容的拘束。要約發出后,要約人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銷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
而要約是存在要約失效的條件的:
《合同法》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的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的變更。
作為Offer的接收方,當你提出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時候,要約就失效了。所以你完全不用擔心對方會找過來,找過來你就說你要變更Offer條件就好了——雖然公司事實上也不會找過來……
如果你還是覺得心里別扭,那么你可以這么想:
Offer上一般不會寫明反悔要賠償,對吧,沒有說怎么賠償,那就是不用賠償。
即使說了,你完全可以理解為“我發錯了,本來是回復B公司Offer的但是回錯人了”之類之類的。
_(:з」∠)_
所以事再次強調,在你簽訂合同之前,這家公司對你不具備任何約束力。
當然咯,如果你臨時變卦,這家公司的HR可能會把你記在小本本上,不過這也是人之常情,不是嗎┓( ′?` )┏
你好,新要約指的是你發出的超過期限的承諾,此時對方為受要約人,新要約要成立需得到受要約人的承諾。
《合同法》29條規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捌渌颉笔侵甘芤s人預料之外的原因,也即受要約人對該事由的發生無主觀上的過錯。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受要約人主觀上超過承諾期限“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